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87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卓越烟酒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MM5Q24。
经营者:苏世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荣,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卓越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