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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区凤凰家美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6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区凤凰家美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宝塔区凤凰家美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知民初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门面房。

经营者:延宏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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