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7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小罗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关庙街益民菜市外铺区**。
经营者:罗晓明。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小罗食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羊区小罗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青羊区小罗食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