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1232号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商业主楼****B318物业。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艳华,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静,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维星饮品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珠江广场1B15铺人经营。
经营者:郑华辉。
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维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