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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东城自兰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东城自兰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东城自兰烟酒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初21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东城自兰烟酒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富强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82MA2R71479U。

经营者:邓自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东城自兰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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