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88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嘉义源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南路皇御苑**2306法定代表人:吴少民。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