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052号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经济开发区兴源糖果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君,经理。
被告:王艳君,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发干果行,经营者王春华,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综合批发市场C2-062、069。
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经济开发区兴源糖果厂、王艳君、济南市历城区华发干果行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