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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大连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7333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大连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益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7333号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执行董事。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泽之,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大连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林巷******> 法定代表人钟天水。

委托代理人钟音,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联勤保障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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