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9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好**楼**。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侍庄乡沈洋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S326省道上的沈洋五金水暖电器城店面v>经营者:沈洋。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侍庄乡沈洋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灌云县侍庄乡沈洋家用电器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