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1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雪梅,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注册号500231605215190,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玲,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宽,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