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0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锦老百貹大药房,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禾小区商网。
投资人:孟凡如。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老百貹大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修改申请书,申请修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老百姓”作为商号使用;
2.判令被告在当地知名报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