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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灵寿县雅悦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58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灵寿县雅悦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灵寿县雅悦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8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雅悦宾馆,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东路**div> 经营者:雷满妮,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寿县雅悦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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