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8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雅悦宾馆,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东路**div> 经营者:雷满妮,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寿县雅悦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