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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228号之二
案件名称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228号之二 申请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JohnCopl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女,该公司法规事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轶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李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皖05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对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支行(账号为36×××18)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因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支行(账号为36×××18)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支行(账号为36×××18)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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