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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佳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终300号
案件名称高晓佳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晓佳;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佳,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晓佳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高晓佳、被上诉人华东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晓佳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华东院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东院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高晓佳注册的域名ecadi.cn、ecadi.com.cn指向悉地公司的网站,侵犯华东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现实情况不符。

以域名ecadi.cn、ecadi.com.cn打开“悉地国际”网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两个域名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2.高晓佳申请的域名与“悉地国际”网站的服务器双向绑定。

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因此华东院公司公证书中的情况从网络技术上不可能实现。

二、华东院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是公证人员使用该公司内网进行的公证,该公证环境对高晓佳不公平,公证书中的情况只能在华东院公司的内网中实现,并无在客观条件下接入互联网使用域名ecadi.cn和ecadi.com.cn打开“悉地国际”网站的证据。

综上,高晓佳并未将涉案域名指向“悉地国际”网站,并未侵犯华东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高晓佳请求本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华东院公司辩称:一、华东院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证的,不存在高晓佳所称的瑕疵。

二、高晓佳称域名需要在服务器上绑定是不存在的,还有其他方式可以跳转到域名上。

三、高晓佳在一审时称其在注册域名时自己在域名后台进行过解析和跳转的操作,只是一直没有关注。

综上,华东院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华东院公司注册使用ecadi.com.cn、ecadi.cn域名;

2.高晓佳赔偿华东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华东院公司及涉案商标的情况华东院公司的英文名称为EastChinaArchitecturalDesign&ResearchInstituteCo.,Ltd。

该公司参与设计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上海铁路南站站屋、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等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选,荣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等。

2005年至2012年,华东院公司连续五次被上海市政府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华东设计总院)系华东院公司的分公司。

华东设计总院参与设计的虹桥商务区8号地块D23项目、华丽家族·复兴天地中心、济南普利中心、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核心区——佛顶宫、上海申都大厦改建项目、郑州绿地广场、重宾·保利国际广场、宜兴市文化中心、黄浦区204地块等项目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荣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的多个奖项。

2015年,华东设计总院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华东设计总院于2000年注册了ecadi.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上运营其官方网站。

华东院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02年11月14日,有效期经续展至2022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科研项目研究、工程、工程绘图、城市规划。

华东院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ECADI”商标,注册日期为2011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程、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月认定华东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建筑设计、咨询服务上的“”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起至2011年止。

华东院公司在其办公楼的外立面上使用有“”商标,在其员工卡、信封、手提袋、年报等处印有“ECADI”商标。

2012年至2014年间,华东院公司在其主办的《华东设计》简报标题旁以及页眉处印有“ECADI”商标。

2015年至2018年间,华东设计总院在其主办的《华东总院》简报标题旁印有“ECADI”商标。

此外,华东院公司于2011年参加的第四届超高层建筑产业峰会、第四届绿色建筑与节能国际大会,2012年参加的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2012年会、第五届超高层建筑产业峰会,2013年参加的第六届上海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论坛,2015年参加的第八届超高层建筑产业峰会、第七届亚太商业地产合作论坛等活动中亦均使用了“ECADI”商标。

华东院公司表示前述对于“ECADI”的使用均系作为商标性使用,该商标的创意来源即为公司名称的英文缩写。

二、被诉侵权行为2018年3月5日,华东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阿里云网站中的域名信息查询中查询“ecadi.com.cn”“ecadi.cn”,查询结果显示所有者为高晓佳,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4日;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分别输入“ecadi.com.cn”“ecadi.cn”点击回车后进入同一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方有“CCDI”标识,点击网页导航栏中“关于我们”项下的“公司简介”,该页面显示“CCDI悉地国际(以下简称“CCDI”)创立于1994年,是在世界城市建设和开发领域从事综合专业服务的大型工程实践咨询机构……CCDI曾成功主持设计了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国家网球中心、平安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洛克菲勒外滩源…上海迪斯尼乐园等各类型知名项目。

公司汇集了近四千名优秀的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咨询师、项目经理、管理顾问等人才,拥有覆盖广泛的业务产品及技术能力种类,在建筑楼宇、轨道交通、产业等领域内提供咨询、建筑设计、建设管理和工程顾问等专业服务……”。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839号公证书。

一审审理中,使用法庭电脑在浏览器中输入ecadi.com.cn和ecadi.cn域名尝试登陆,但均无法打开网站。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ccdi.com.cn域名,显示该域名对应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院公司、高晓佳均确认前述公证中通过涉案两个域名打开的网站与ccdi.com.cn域名所指向网站内容一致。

三、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情况高晓佳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于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在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任设计师;

于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在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设计师;

于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在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机电工程师;

于2017年5月至今在上海长润江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任机电工程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该遵守该实施细则。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

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该域名。

一审审理中,华东院公司、高晓佳均确认高晓佳于2015年3月4日注册的涉案两个域名,有效期至2018年3月4日,涉案两个域名到期后由华东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支付了续费费用,现涉案两个域名仍在高晓佳名下。

华东设计总院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万元。

此外,华东院公司称其就(2018)沪长证经字第839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高晓佳注册涉案两个域名并将域名指向“悉地国际”网站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高晓佳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华东院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若构成侵权,高晓佳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ecadi”与第XXXXXXX号的“ECADI”注册商标以及第XXXXXXX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仅存在英文大小写的区别,属于与“ECADI”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文字,高晓佳将该文字注册为涉案两个域名后,又将涉案两个域名指向“悉地国际”网站,而“悉地国际”网站所宣传的主体从事经营范围与涉案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两个域名指向的“悉地国际”网站所宣传服务与华东院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的误认,因此,高晓佳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华东院公司主张“EACDI”系其公司名称的英文缩写,高晓佳将其企业名称的英文缩写作为域名注册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华东院公司将“ECADI”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其各类宣传品、展会等商业活动之中,且华东院公司亦认可其对于“ECADI”的使用系作为商标性使用,故“ECADI”作为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以防止市场混淆为目的,在性质上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但在保护注册商标方面,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商标法对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更具体、全面,体现了商标保护的专门政策,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精神,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商标法。

如前所述,高晓佳将“ecadi”作为域名注册并指向“悉地国际”网站的行为,系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保护注册商标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商标法予以规制,对于华东院公司诉称该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故高晓佳的上述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已足以进行保护,无需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华东院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如前所述,高晓佳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华东院公司要求将涉案两个域名由华东院公司注册使用,于法有据,且高晓佳亦同意将涉案两个域名转让给华东院公司,故华东院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高晓佳于2015年3月4日注册涉案两个域名并将域名指向“悉地国际”网站,直至2018年4月4日因未续费而对涉案两个域名失去控制,高晓佳就此期间因其侵权行为对华东院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高晓佳提出2018年3月4日涉案两个域名到期后便与其无关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高晓佳在涉案两个域名到期后未主动提出注销或者表示不再续费,致使涉案两个域名在到期后的30天内仍处于高晓佳的控制之下,故高晓佳仍应对域名到期后30天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于高晓佳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高晓佳提出其并不知晓涉案两个商标,注册使用涉案两个域名不具有主观恶意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晓佳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涉案两个域名或者通过涉案两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故难以认定高晓佳注册使用涉案两个域名具有恶意。

然涉案两个商标在建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ECADI”亦非具有一定含义的英文单词,高晓佳作为建筑行业内从业人员将与“ECADI”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ecadi”申请注册域名,并表示涉案两个域名与涉案两个商标并无关系,对于高晓佳的该项辩称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纳。

此外,高晓佳自认其系在知晓ecadi.com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况下才注册了涉案两个域名,可见其在注册涉案两个域名时已明知“ecadi”相关域名归他人所有,以“ecadi”作为域名注册将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仍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继续注册使用涉案两个域名,主观上具有过错。

鉴于华东院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高晓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两个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两个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公证费,华东院公司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华东院公司确已为本案进行过证据保全公证,故一审法院将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将亦根据相关部门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一、由华东院公司注册使用ecadi.com.cn、ecadi.cn域名;

二、高晓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东院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华东院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华东院公司负担1,666.2元,高晓佳负担2,633.8元。

本院二审期间,高晓佳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阿里云技术咨询电话录音,证据2.阿里云网站技术咨询记录,上述证据证明高晓佳注册的两个域名没有指向ccdi.com.cn,从技术上也是不可实现的;

证据3.知乎网站技术咨询记录,证据4.CSDN网站技术咨询记录,上述证据证明高晓佳注册的域名无法指向“悉地国际”网站。

华东院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该些证据仅是高晓佳单方咨询的结果,不能达到高晓佳的证明目的。

鉴于华东院公司对高晓佳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均是阿里云技术咨询的客服人员或者知乎网站、CSDN网站的用户根据高晓佳单方陈述的内容所作的回答,并不具有客观性,且其询问问题是以相关域名不备案为前提,而注册域名是否备案恰恰应是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此外,假设在相关域名不备案的情况下能使用特定的技术访问国内的网站,高晓佳亦应举证华东院公司采取何种技术手段达到该目的,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公证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证据;

二、高晓佳是否侵害了华东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认定高晓佳侵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高晓佳认为涉案公证系公证人员在华东院公司内进行的取证,公证书中的内容只能反映华东院公司内网中的实现情况,无法证明在客观条件下接入互联网,使用域名ecadi.cn和ecadi.com.cn指向的是“悉地国际”网站,故涉案公证不能作为高晓佳实施了侵害华东院公司商标权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首先,涉案公证虽是在华东院公司内进行的,但公证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系公证处提供,且(2018)沪长证经字第839号公证的内容首先是通过whois.aliyun.com网站进行的域名信息查询并根据查询信息登陆ecadi.com.cn、ecadi.cn网站,高晓佳认可在whois.aliyun.com网站进行域名信息查询所得的ecadi.com.cn、ecadi.cn域名系其所有的信息,而whois.aliyun.com系第三方控制之网站,高晓佳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所涉的whois.aliyun.com系伪造、变造之网站,故可以认定涉案公证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而非在华东院公司内网环境下进行。

其次,一审审理中,高晓佳承认其可能在注册域名时对于域名指向填写了悉地国际;

在一审法院组织演示中,在登陆ecadi.com.cn、ecadi.cn网站未果的情况下,勘验了悉地公司的ccdi.com.cn域名对应的网站,高晓佳确认涉案公证中通过ecadi.com.cn、ecadi.cn域名打开的网站与ccdi.com.cn域名所指向网站内容一致;

高晓佳虽主张涉案域名未备案、未与“悉地国际”网站绑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所作抗辩并不能推翻公证内容。

综上,由于高晓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存在违法,亦未提供足以推翻涉案公证证明内容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将涉案公证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证据,并无不当,高晓佳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高晓佳注册的域名与华东院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涉案域名所指向的“悉地国际”网站所宣传的服务与涉案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高晓佳的行为侵害了华东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高晓佳侵害了华东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对华东院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注册商标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高晓佳亦为建筑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其将与“ECADI”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ecadi”申请注册域名,并在知晓ecadi.com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况下仍注册了涉案域名,可见其在明知以“ecadi”作为域名注册将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仍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

鉴于华东院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高晓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两个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两个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公证保全的情况、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晓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上诉人高晓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邵 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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