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77号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软件产业基地****301A。
法定代表人:易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爱派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开贵路**。
法定代表人:张水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爱派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8元,减半收取计9284元,由原告深圳市知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