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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4464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佳谦烟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446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佳谦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

经营者:李晓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佳谦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以(2020)沪0110民初11377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我院重复申请执行立案,另一起案件案号为(2020)沪0110执4359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0民初4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拥军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曹书瑜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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