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初5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星,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隽华,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超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
经营者:陈爱梅,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超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超食品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