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44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常悦道**富通中心****,登记证号码21913721-000-07-18-6。
现任董事:RolandSergeHenriCAVILL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曾庆亮,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塞山区纪念日百货服饰店,住所地湖北省黄,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5-10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范静。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陈亚军服饰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华润万象城**商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陈亚军。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塞山区纪念日百货服饰店、合肥市蜀山区陈亚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