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856号 原告:崔荀,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原告崔荀诉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崔荀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荀撤回对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3元,减半收取计4291.5元,申请费2948元,由原告崔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