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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荀与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1856号
案件名称崔荀与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荀;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856号 原告:崔荀,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原告崔荀诉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崔荀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荀撤回对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3元,减半收取计4291.5元,申请费2948元,由原告崔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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