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4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鼎美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经营者:常文学,男,汉族,1977年5月4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鼎美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