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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缇资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2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缇资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缇资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2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缇资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文明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R。

经营者张泽强。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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