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2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缇资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文明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R。
经营者张泽强。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