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4495号原告:常州常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E,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松涛路**(怡美花园东)。
法定代表人:徐亚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金凤生态农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M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常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金凤生态农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常金凤生态农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常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金凤生态农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常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