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平,女,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孝昌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由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鄂09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陈平平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平平自愿撤回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平平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平平撤回上诉。
二、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