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191号 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甲九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钟一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工业园新星西路(白沙洲工业园区东部片区)。
法定代表人:肖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钟一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准许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吉林惠利现代轻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