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5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利源烟酒商行。
经营者:刘永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张九香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