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8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店坚固五金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舒然家园旁,六合五金杂品商店,注册号:370303600398864。
经营者:姚清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坚固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