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7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崂山区寂境茶园,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晓望社区茶艺馆西iv> 经营者:唐慧刚。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崂山区寂境茶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售茶叶产自西湖龙井茶核心产区茶农应小琴的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也错误,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应小琴之间的购销合同、顺丰速运快递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截图等证据,正常的线下大额交易是先付款再发货,上诉人认为购销合同是后补的,且顺丰速运快递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对应关系、收款人并非应小琴本人。
且微信聊天的另一方未到庭,不能认定对方身份。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不能充分证明涉案网店所售茶叶产自西湖龙井核心产区的茶农应小琴。
2、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曾经从应小琴处采购过西湖龙井茶叶,也不能认定涉案茶叶就是从应小琴处采购。
应小琴作为产区茶农应有西湖龙井的防伪标签,被上诉人销售环节没有粘贴防伪标贴,且结合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曾经作为采购产区茶农的茶叶就推导出涉案网店的茶叶符合使用涉案商标地理标志证明条件,并进而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通常所述的正品系逻辑错误。
3、公证书显示截至2018年4月25日,涉案网点侵权产品有两个链接,其销售量正好为10斤。
而根据公证书第六页显示,两链接的商品库存分别为55件和233件,库存总重量为26050克,该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总量刚好是10斤存在明显矛盾,时间节点也存疑。
且,被上诉人还有线下实体商铺,不排除也在销售西湖龙井茶叶,被上诉人理应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一审法院还应查明,2018年3月28日前和2018年4月25日公证后,涉案网店是否销售过西湖龙井茶叶,如果有,更可印证被上诉人侵权。
4、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不符合除原产地之外的其他特定品质,故被上诉人从应小琴处购买的茶叶符合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可以认定通常所说的“正品”。
上诉人认为该观点极其荒谬,因同一区域茶叶的品质都有高下之分,其他区域未必不能提供同种品质的茶叶,通过茶叶品质鉴定商品来源并不科学。
5、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仅为侵权产品销售者的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既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同时也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正面印有竖排“寂静”和竖排“西湖龙井”字样,可以认定包装盒是被上诉人自行印制或定制的。
上诉人认为,购买散茶回来自行包装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系生产和销售行为。
综上,鉴于被上诉人经营茶叶多年,宣称对“西湖龙井”这一驰名商标不知情,又不能充分提供合法来源,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崂山区寂境茶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答辩人所售茶叶,来自西湖龙井核心产区龙井村茶农应小琴,相关证据真实完整充分,无可反驳。
答辩人在一审提交相关证据:西湖街道龙井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应小琴与王燕身份证复印件,西湖龙井购销合同,顺丰速运快递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与应小琴茶叶交易过程的微信记录。
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寂境西湖龙井的来源,但被答辩人还要吹毛求疵,那我们就来逐一驳斥: 1.上诉人说龙井村茶农应小琴没有到庭。
答辩人一审提交的西湖街道龙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应小琴为该村村民且有茶园四亩,应小琴身份证地址为西湖区××号,这些都足以证明应小琴的身份,这位57岁的老人家没有必要亲自到庭。
2.上诉人说线下大额交易要先付款后发货,当然不一定。
答辩人亲自去龙井村拜访过茶农应小琴,双方对彼此人品茶品非常信赖。
应小琴作为茶农,非常朴实,2018年3月25日,明前新茶制作完成,如约寄给答辩人,答辩人在收到茶叶之后,也如约于2018年3月27日支付宝转账。
3.顺丰速运单号880377364725,发货人“应小琴”,收件人“唐先生”,发出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发出地址为龙井村106号,收件地址为崂山茶博馆。
这些人物时间地点对应关系都是完全正确的。
4.支付宝订单号2018032721001004890556733233,转账时间3月27日,转账备注“龙井10斤”,转账金额8500元,收款人应小琴女儿王燕。
应小琴作为一位57岁的茶农,不熟悉网络与电子收款,由女儿代收很自然很正常。
上诉人的理由过于牵强,有违常理。
二、答辩人作为西湖龙井的购买者和销售者,一审证据已经证明茶叶来自西湖龙井的最核心产区龙井村茶农应小琴,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是完全符合西湖龙井品质的,是正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如果质疑寂境所售西湖龙井非正品,作为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上诉人应该承担证明这些产品为假货的举证责任,而不应该反过来让答辩人来承担该举证责任。
况且,上诉人在一审取证阶段,通过公证处已经从答辩人网上店铺购买并封存了寂境西湖龙井产品,如果上诉人执意坚持寂境西湖龙井为赝品,大可请求法院对该产品做司法鉴定,看看其到底是不是来自龙井村茶农应小琴的西湖龙井。
当然,该笔鉴定费用必须要上诉人来自行承担。
至于上诉人所称有的卖家会既进正品,又进冒牌货,以此获利的这种臆想揣测,答辩人本可不做回应,但我方还是会在第三部分用确凿数据来回击。
三、关于寂境店内西湖龙井的商品销量。
上诉人2018年4月22日在寂境店内购买一份西湖龙井,于一年之后的2019年4月4日才向法院起诉。
大部分情况下,过了一年,被起诉人的相关证据可能已经消失湮灭或者被损害而不完整。
万幸的是,在这个时代,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1.寂境店内的西湖龙井,相关链接有两个,如上诉人截图所示。
第二个链接“2018西湖龙井明前50g”的已售36件,是西湖龙井单独的销量,表明销售3.6斤,这个没问题。
2.第一个链接是“现茶(2018春茶家庭装100g)”,这是一个100g装春茶集合选择链接,里面包含“蒙顶甘露蒙顶黄芽顾渚紫笋安吉白茶西湖龙井崂山绿茶”六款茶的选项,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拍下所需茶的种类,任选其一购买,所售商品并非只有西湖龙井。
也就是说,网店所显示的已售32件,不是指已售西湖龙井32件。
因此不能根据该链接得到被上诉人已经销售了3200g(32件x100g)西湖龙井的结论。
3.上诉人由此得出已售西湖龙井为10斤,不仅是简单的计算错误,更是居心叵测地偷换概念,有意误导法庭。
4.关于库存。
设置大数额的库存量,这是淘宝网店的惯例。
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防止顾客拍下不付款而减少库存甚至库存不足导致下架。
另一部分原因,如果消费者超出我们预期,购买足够多,我们可以及时从茶农应小琴的茶园补货西湖龙井。
5.我们也确实从茶农应小琴处补货。
2018年3月27日收到应小琴的西湖龙井,我们品尝之后,觉得非常好,又于2018年4月5日以同样价格850元每斤加购3斤(顺丰快递单号880598692379支付宝转账记录2018年4月7日转账金额2550元收款人王燕),5月3日以同样价格850元每斤加购2斤(顺丰快递单号820126213612支付宝转账记录2018年5月11日转账金额1700元收款人王燕)。
关于补货,我们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顺丰物流信息、支付宝转账纪录,这三种证据,形成证据链,从时间节点、价格、数量上都可以互相印证。
6.寂境淘宝后台订单数据: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9日,寂境店内一年西湖龙井销售总量数据为:50g装售83件,即8.3斤。
100g装售26件,即5.2斤,总量为13.5斤。
7.小结一下,2018年寂境从应小琴处按照合同进货西湖龙井茶10斤,后续补货同等品质与价格的西湖龙井5斤,总共15斤,售出13.5斤。
四、上诉人在手头已有样品的情况下,作为行业组织,称其不能鉴别茶叶品质,实属荒谬。
五、西湖龙井村的茶农应小琴是这款西湖龙井茶的生产者,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寂境是销售者,其店内所售西湖龙井,作为初级农产品,只是分成小袋,并未有生产过程。
包装盒是通用包装(白色空白无印刷铁罐,黑色空白无印刷纸盒,产品名称产地经营者生产日期等必备信息是标签打印),茶叶会根据消费者地址寄往全国各地,包装盒是为了茶叶快递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包装盒是赠送给消费者的。
同时,答辩人在销售的来自西湖龙井村的正品茶叶上使用“西湖龍井”字样,不会导致一般公众对西湖龙井原产地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不会导致西湖龙井协会的商标功能受损,也不会扰乱西湖龙井市场秩序,即答辩人不存在侵权。
六、西湖龙井作为中国传统名茶,已有1200年的历史,时间远远早于上诉人2011年注册的商标。
在一般公众认知内,会把“西湖龙井”和“武夷岩茶”、“云南普洱”、“蒙顶黄芽”、“福鼎白茶”等等各地的名茶,作为一个茶类通称,即使茶叶从业人员,也很多不会知道通用名称已被注册。
希望龙井协会多多宣传,让茶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知道如何从产地、从味道、从价格辨别正宗的西湖龙井,寂境也非常希望消费者可以喝到核心产区的正宗西湖龙井。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向茶商巨额索赔,这种大规模集中式的流水线作业,让人怀疑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打假用心与目的。
被维权者可能有不正当途径的龙井(比如用其他产区的龙井来冒充西湖龙井),但也有合法来源的核心产区正宗“西湖龙井”,不能伤及无辜。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不能把它作为私有财产或者把它当做一个生财工具,这样对整个茶行业、社会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注册该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原告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quo;西湖龙井”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ldquo井”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符合使用条件(包括商品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即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商品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申请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原告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等。
因原告的努力,涉案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为了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市场上逐渐出现一批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产品。
该等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商标的美誉度造成了极大损害。
原告不得已采取维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西湖龙井产区内茶农、茶厂的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平台上开设名称为“寂境崂山绿茶”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崂山区寂境茶园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被告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被告崂山区寂境茶园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较大,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西湖龙井茶协会系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的注册人,“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截止)。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quo;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龙井茶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规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
”此外,该管理规则还对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种、制茶工艺、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告崂山区寂境茶园系个体工商户,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经营者为唐慧刚,经营范围为茶树种植、食品销售(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3.应小琴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村民,住杭州市××号,其在龙井村××茶园四亩,西湖街道龙井村民委员会已向其发放西湖龙井防伪标签。
王燕系应小琴之女。
2018年3月20日,应小琴与被告签订《西湖龙井茶叶购销合同》,约定,应小琴清明节前向被告提供10斤西湖龙井明前茶叶,每斤价格850元,共计8500元。
茶叶须出自应小琴茶园,并符合各等级茶叶标准及无公害要求。
2018年3月25日,应小琴通过顺丰快递向唐慧刚邮寄茶叶10斤。
2018年3月27日,被告向王燕转账8500元。
应小琴邮寄的茶叶系一斤一包装的散茶。
4.2018年4月22日,西湖龙井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汪芳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周某的监督下,公证处工作人员吴汝弟代为叶倩云收到一件快递货物,该货物运输单据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490257217183。
经检查,该货物外包装完整。
2018年4月30日在该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芳的要求,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周某将签收的上述货物从仓库中提取出来,经检查,该货物外包装完整,与签收时外包装一致。
公证员陈某将该货物交给汪芳拆包,汪芳将里面的一盒“茶叶”作为封存物交由公证员陈某进行封存,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周某对汪芳拆包过程进行了监督。
公证员周某对上述货物签收保管、拆包过程进行了记录。
另,公证员陈某在公证处办公室在办公室计算机上进行了操作,登录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的宝贝”-输入账号“15×××25”和密码(由楼立兵输入),点击“登录”。
查看“2018-04-22订单号:150756813637535120寂境崂山”订单的订单详情、订单快照、商品最新详情、该商品的销售数据。
在该网站搜索关键词“西湖龙井”,查看显示的部分商品销售信息。
查看该网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将工商登记信息用360浏览器保存网页为图片的功能保存到“14.寂境崂山绿茶”文件中,文件名为商家资质)。
用屏幕截图功能将上述操作过程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并将截屏取得的图片插入到“文档1”保存到“14.寂境崂山绿茶”文件夹中,命名为“截图”。
将订单快照、商品最新详情、搜索的部分产品显示页面用360浏览器保存网页为图片的功能保存在“14.寂境崂山绿茶”文件夹中,文件名为默认文件名。
全部过程通过“屏录专家”进行了录制并与文件夹刻盘存档。
2018年6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作出(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2524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人员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所购物品、单据及名片的实际情况相符。
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证物袋,取出带有包装盒的茶叶。
在该茶叶外包装正面印有竖排“寂境”(套圈)和竖排“西湖龍井”字样,“西湖龍井”字样字体略大于“寂境”字样。
在其两面结合处有“产地:浙江省杭州市龙井村”、“经营者:崂山区寂境茶园”、“地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茶博馆&rdquordquo;。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从法律法规规定上看,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禁止权控制的行为主要是商品不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众的标志使用行为。
也就是说,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质上是以证明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
从地理标志的定义上看,地理标,地理标志是证明某一商品来自于特定地区的标志的特殊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从地理标志商标的构成上看,地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构成上有一个突出的特点上是以“地名+;地名+商品名&rdquo普通消费者并不具有判断商品特定质量和其他特征的能力,其主要是通过地名或者说是原产地来联想到其商品其他特定品质。
也就是说,地名或,地名或者说是原产地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核心组成部分iv> 本案中,被告作为西湖龙井茶的购买者和销售者,已经举证证明其茶叶产自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西湖龙井茶核心产区,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同时,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应小琴已经获得西湖龙井防伪标签,足以证明寂境茶园购买的茶叶符合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的特殊品质。
原告主张被告未获得防伪标签、未申请销售标签等违反管理规则并以此证明被告所购买并对外销售的茶叶并非正品,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应小琴是否向被告附送防伪标签以及申请销售标签属于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其与被告所购买并对外销售的茶叶是否为正品并无法定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另,原告作为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茶叶不符合除原产地之外的其他特定品质,故被告从应小琴处所购买的茶叶符合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可以认定为通常所称的“正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为使“正品”可以在销售中获得与其相匹配的价格,在其销售的“正品”上使用与“西湖龙井”商标相似的“西湖龍井”标识,并不会导致一般公众对西湖龙井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不会导致商标的功能受损害,亦不会扰乱西湖龙井市场秩序,即被告不存在侵权。
同时,法院认为,西湖龙井协会制定管理规则虽然属于内部管理,但是其所制定的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所建立的防伪追溯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而被告到西湖龙井原产地采购茶叶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希望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正宗西湖龙井茶,因此,两者初衷是一致的。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对崂山区寂境茶园(唐慧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与应小琴的聊天记录;
证据二、顺丰物流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共同证明应小琴于2018年4月、5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补发西湖龙井5斤,且价格、品质都与之前的一样。
证据三、淘宝后台数据,证明被上诉人于2018.3.1-2019.2.29期间店内西湖龙井的销售数量为13.5斤。
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是否正确;
二、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正面印有竖排“寂静”和竖排“西湖龙井”字样,可以认定包装盒是被上诉人自行印制或定制的,并据此认为被告购买散茶回来自行包装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系生产和销售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法庭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从应小琴处购买涉案散装茶叶的事实,其后以铁罐形式进行包装出售,该行为并非生产行为,原审认定被告为涉案茶叶的销售者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西湖龙井购销合同、顺丰速运快递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与应小琴的微信聊天记录、西湖街道龙井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应小琴与王燕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系从西湖街道龙井村村民应小琴处购买涉案茶叶的事实,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购买的涉案茶叶具有合法来源正确。
关于上诉人所称应小琴作为产区茶农应有西湖龙井的防伪标签,而被上诉人销售环节没有粘贴防伪标贴、不能认定合法来源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只要证明涉案茶叶系其自涉案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区购买,其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即已完成,至于其在销售的茶叶上是否粘贴防伪标贴并不影响合法来源的认定。
另,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存在后补的可能性,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