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1918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竹凌家园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新业(竹凌星辰)。
经营者:汤丽峰。
被告:绵阳城区向漆办公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市场****。
经营者:漆芬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知,系漆芬英儿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竹凌家园超市、绵阳城区向漆办公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