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5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iv> 法定代表人:史萌萌,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iv> 法定代表人:曹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