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2执1681号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7)川05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周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19年8月15日、11月6日、1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有长城牌汽车(车牌:川EU8x**),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查封该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10月9日到被执行人周军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