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8刑初97号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深泽县,捕前住深泽县。
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纪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皂类。
2018年5月23日9时许,深泽县公安局在位于深泽县桥头乡耿庄村村南被告人纪某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汰渍牌肥皂100箱、雕牌肥皂390箱、奥妙肥皂517箱;
在耿庄村北其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立白肥皂30箱、雕牌肥皂310箱、舒肤佳香皂290箱。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6217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孙永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纪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皂类。
2018年5月23日9时许,深泽县公安局在位于深泽县桥头乡耿庄村村南被告人纪某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汰渍牌肥皂100箱、雕牌肥皂390箱、奥妙肥皂517箱;
在耿庄村北其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立白肥皂30箱、雕牌肥皂310箱、舒肤佳香皂290箱。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621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纪某、韩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8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被告人纪某生产的假冒日化产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