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11号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家馨平价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源丰大道**。
经营者:赵侠,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家馨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