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870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盛五金劳保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位怀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盛五金劳保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