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532号之二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想(曾用名“李文君”),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随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海明、潘婷,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训伟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李某2、李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中记、黄中应、黄正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梅志强、张兵辉、冯波、马强、艾军生、万英女、许家保、沈续兰、汤印章、左想华、陈汉道、冯显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程序。
案在审理期间,因疫情这一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对该案被告人李想假冒注册商标部分中止审理,对其余同案人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同年1月28日本院对被告人李想假冒注册商标部分依法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想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系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的,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想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李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李想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始,李某2(已判决)在北京市,大量购进假冒“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白酒的包装盒、防伪标识、瓶标、瓶盖、合格证等,采用将尖庄等低档白酒灌装入高档酒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将已灌装好的假冒白酒销售至位于上海市的被告人黄中记、黄中应处,或者以低价将上述包装材料、用于灌装的尖庄酒销售给被告人黄中记、黄中应,由黄中记、黄中应自行灌装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6万余元。
其中,2018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想明知父亲李某2进行上述犯罪活动,仍予以帮助送货和收款,涉及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车辆内查扣未及销售的假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瓶盖、防伪标、合格证、检验单等包装材料1万余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2、李想、黄中记、黄中应、黄正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张某、沈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人提供的物流单据等,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涉案酒类商品真伪证明,涉案酒类商品市场指导价格,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想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想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