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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139号
案件名称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39号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陆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常东路**之一的主楼**法定代表人:周小卡。

被告: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松花大厦812/div>法定代表人:周赫。

本院受理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27281.8、名称:对讲机(SR-616)]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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