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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323民初337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保安街**册号:370306700104694。

经营者:许玉菊。

被告: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保安街**行电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C。

经营者:高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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