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保安街**册号:370306700104694。
经营者:许玉菊。
被告: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保安街**行电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C。
经营者:高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波英五金经营部、周村双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