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汗,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民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天骄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范玉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包头市昆区民德通讯设备经销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包头联通公司底店。
经营者:范玉贵,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民航楼****。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民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区民德通讯设备经销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对包头市昆区民德通讯设备经销店、11月12日对呼和浩特市民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