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知民初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赠荣,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系恒泰通讯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赠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贵黎莹书记员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