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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但姐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但姐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羊区但姐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6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但姐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通顺街4号。

经营者:但雪英。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青羊区但姐副食店(以下简称但姐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诺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但姐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为ZL201420410206.7)权利要求项第一项的产品;

2.判令但姐副食店赔偿诺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3.由但姐副食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3日,案外人漆仕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11月19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20410206.7的专利授权。

2014年11月19日,诺曼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诺曼公司发现,但姐副食店擅自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砂轮打火机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经本院查明,案外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客乐日用百货经营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第416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7无效,在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因诺曼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诺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认定诺曼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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