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94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B6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9XG。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利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NRGW2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奥利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奥利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