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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1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145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许科辉,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二3楼346房。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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