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98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国明,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国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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