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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耿国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耿国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耿国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98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国明,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国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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