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知民初8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城区南方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面食馆旁。
经营者:代珍珠。
被告:阳泉市城区南方通讯,经营场所山西省阳泉市德胜街。
经营者:岳毅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城区南方通讯器材经销部、阳泉市城区南方通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