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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紫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7881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紫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吴紫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788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紫升(曾用名:吴大),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紫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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