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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虎与长沙市璐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刘秋虎与长沙市璐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秋虎;长沙市璐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184号原告:刘秋虎,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璐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友谊新塘垅小区78栋1单元2右楼头房屋。

法定代表人:罗仁,总经理。

原告刘秋虎诉被告长沙市璐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虎撤诉。

本案原告刘秋虎已预交受理费2793.6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秋虎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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