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86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博利来五金机电经销部,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div> 经营者:徐建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博利来五金机电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