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8122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
被告:蕉岭县欧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法定代表人:丘万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蕉岭县欧尚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