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7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刘立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刘立功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暴奉云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