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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茅林新村3幢第3间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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