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18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曙光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6928。
经营者:黄银珠,女,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总场部食品饮料二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41××××××××××××725。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曙光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曙光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